2015年4月18日 星期六

20150413蟾蜍山聚落



蟾蜍山,公館圓環旁一個名不見經傳的小山丘,日據時期在山下設立了農試單位,可謂台灣農業的發源地。
台灣光復之後,原有的農試單位被政府接收成農業改良場,沿用舊房舍作為員工宿舍。
隨後美軍在此設立通訊站,空軍也成立作戰指揮部,進而有了眷村『煥民新村』以安置官兵。
後來又有軍眷親友、外地工作人口等較弱勢族群,依著山坡自行建屋入住,而衍生出此一特殊形態的聚落。
蟾蜍山聚落有農改場宿舍12戶、煥民新村39戶、自力營造者56戶。除眷村住戶有國防部安置搬遷外,其餘尚仍在未定之數。

之前看到有網友發起『台科再上訴 法院旁聽護阿嬤』活動,仔細查了相關資料,才關注到此一事件的發展。
緣於台科大因校舍不足有擴建需求,而於89年申請撥用含蟾蜍山聚落之相鄰土地作為學校用地。
此都市計畫案在主管機關審議過程中,含住戶聯誼會在內之公民團體,對於現住戶權益保障、安置問題多有意見。
臺北市都委會小組審查意見即認「須待安置妥當後才能進行開發」,台科大也與住戶聯誼會簽立「安置居民協議書」。其中載明 :「在拆遷、補償、安置等事宜,未辦理完成之前,保證本院不實施強制拆遷,原現住戶用地仍維持現狀」。

然而台科大卻在102年向農改場宿舍住戶提告,要求拆屋還地,並支付不當得利693,300元(民法所定五年請求權的租金),及拆屋還地前按月給付原告11,555元租金。
由於被告住戶鄭燕老太太已經高齡八十多歲,因而引起公民團體憤慨,並有三位律師義務協助打官司。
雖然台北地院民事庭已經於103年12月9日作出判決,確認台科大敗訴,但台科大隨後又提出上訴。

仔細看了本案判決,法官採認台科大與住戶所簽立「安置居民協議書」,是以在完備安置、補償之前提要件前,仍不得請求被告拆屋還地。
然而依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557號解釋文,及行政院所頒『事務管理規則』:各機關編制內之正式人員,合於申配標準者,均得申請配給單身或眷屬宿舍。受配住宿舍人員嗣後因退休、調職等原因而離去原任職機關者,即應返還,俾公有宿舍得以循環利用。
既有相關判例也大都認為:政府機關編制內之人員,所申請配給之宿舍,為未定期限之使用借貸契約。自退休之日起,應視為使用已完畢,使用借貸關係已消滅,若繼續占用國有眷舍,即屬無權占用,可視為不當得利。
此案在高院後續案情的發展,實在仍有些許變數呢..........





沒有留言: